醫療器材進口商輸入文件(QSD)
全名: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Quality System Documentation)。誰制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適用對象:國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QSD 審核機構
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醫療器材 QSD 審查機構共有四家:包括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以及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亦即《QSD 認可登錄函》,有效期間為3年。
QSD 送審文件準備
QSD 所需送審資料,將會因製造業者國別所在不同,申請模式上亦提供不同選擇。需依照《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7條之規定,檢附送審文件,可參考食藥署提供之表格準備相關文件。
| 申請模式 |
美國簡化模式 |
歐盟技術合作方案簡化模式 | 標準QSD模式 |
| 原製造業者國別 |
美國、波多黎各、關島….美屬國家 |
歐盟會員國、瑞士 | 中華民國以外任何之國家 |
| 申請書(2份) | ✔ | ✔ | ✔ |
| 原製造廠說明文 | ✔ | ✔ | ✔ |
| ISO 13485 證書 | ✔ | ✔3 | ✔6 |
| 查廠報告 | ✔1 | ✔4 | |
| 製售證明 (正本) | ✔2 | ✔5 | |
| 全場配置圖 | ✔ | ||
| 各類產品製造作業區域 | ✔ | ||
| 主要設備 | ✔ | ||
| 產品製造流程 | ✔ | ||
| 品質手冊 | ✔ | ||
| 文件總覽表 | ✔ | ||
| 品質系統程序文件 | ✔7 | ||
| 原認可登錄函正本(後續請案適用) | ✔ |
註 1:FDA出具之最近一次查廠報告(Establishment Inspection Report,簡稱 EIR)
註 2:FDA出具之製售證明(Certificate to Foreign Government,簡稱 CFG)
註 3:限歐盟或與我國簽訂合作換文之國家/地區之稽核驗證單位(BSI 、SGS(UK)、UL (UK)、TÜV SUD、TÜV Rheinland、G-med、mdc、DEKRA、DGM、AMTAC、MEDCERT)
註 4:限歐盟或與我國簽訂合作換文之國家/地區受託查核機構出具之最近一次查廠報告(11家單位同註 3)
註 5:該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機構出具之製售證明。
註 6:製造地為美國地區者,可以 FDA 出具之 CFG 代替之。其內容須載明該製造業者係符合美國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註 7:須含針對台灣地區敘述之傷害事故通報程序、上市後產品回收程序。
註 8:✔為須檢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