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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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GHG Protocol 」 是由世界資源研究院 (WRI),以及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WBCSD) 共同發起的一個倡議行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企業提供一套國際通用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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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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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GHG Protocol 」 是由世界資源研究院 (WRI),以及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WBCSD) 共同發起的一個倡議行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企業提供一套國際通用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

    GHG Protocol 於 2001 年首次發布,獲得全球企業、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廣泛接受,第二版於2004 年改版,兩者的內容差異可參考下表:

    GHG Protocol (第一版)GHG Protocol (第二版)
    發行年份2001 年 9 月2004 年 5 月
    發行內容針對企業訂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盤查整個組織邊界內溫室氣體排放量。以第一版之基礎,匯集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新增實務指南、案例說明、附錄及說明如何設定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新章節。


    誰可以遵循 GHG Protocol?

    這個標準主要是從企業之角度編寫的盤查標準,但其他非企業組織(如非政府組織、政府機關和大學)也可適用。

    除此之外,以下還有常見可使用之對象:

    • 金管會發佈之永續發展路徑圖中列管的上市櫃企業
    • 參與 TCFD 專案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
    • 撰寫永續報告書之企業
    • 參與 CDP 碳揭露專案之企業:CDP 建議企業遵循 GHG Protocol
    • 參與 SBTi 科學減碳倡議之企業:SBTi 建議參與之企業透過 CDP 來揭露溫室氣體排放
    • 參與 DJSI 道瓊永續指數評比: 主要是讓投資人藉由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資訊進行評比
    • 自願性以 GHG Protocol 盤查之企業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 :2018 差異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之間只有些微的差異,整體上落差並不大,其中最明顯的差異在於報告邊界的不同,還有盤查的溫室氣體也有些許不同,相關比較可參考下表:

    GHG Protocol ISO 14064-1:2018
    盤查氣體種類 京都議定書涵蓋之溫室氣體,包含 CO2、CH4、N2O、SF6、HFCs、PFCs 等 6 類氣體,非屬上述氣體應分開報告 盤查常見之溫室氣體包含 CO2、CH4、N2O、NF3、SF6、HFCs、PFCs 等
    營運邊界 範疇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
    範疇 2: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類別 2:進口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 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其中範疇三又細分為 15 類:
    採購的產品與服務
    資本財
    燃料與能源的相關活動
    上游運輸與配送
    營運中產生的廢棄物
    商務旅行
    員工通勤
    上游租賃資產
    下游運輸與配送
    銷售產品的加工
    銷售產品的使用
    銷售產品的最終處理
    下游租賃資產
    加盟
    投資
    類別 3:運輸產生的間接排放
    3.1 物料運輸之排放
    3.2 產品運輸之排放
    3.3 員工通勤之排放
    3.4 客戶訪客之排放
    3.5 商務旅行之排放

    類別 4:組織所使用產品本身的間接排放
    4.1 採購貨物產生之排放
    4.2 資本財產生之排放
    4.3 處置固、液廢棄物之排放
    4.4 資產使用產生之排放 (租賃)
    4.5 清潔、維護、郵遞等其他業務產生之排放

    類別 5:組織使用產品時產生的間接排放
    5.1 產品使用產生之排放
    5.2 租賃 (出租) 的資產之排放
    5.3 產品生命終止階段產生之排放
    5.4 投資產生之排放

    類別 6:其他來源的間接排放


    GHG Protocol 盤查原則

    • 相關性 (Relevance):

    企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應適當地反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能符合內外部利害關係者之需求揭露,使之成為相關利害關係者決策時的依據。

    • 完整性 (Completeness):

    在設立之盤查邊界範圍內,企業應完整報告所有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會產生溫室氣體之作業活動(製程活動),任何排除狀況皆應載明,並說明理由。

    • 一致性 (Consistency):

    使用一致性之盤查及量化方法,讓不同期間之排放擁有可比較性,任何的盤查邊界、排放源、數據、係數、量化方法或其他因子的改變,皆應透明地報告說明。

    • 透明度 (Transparency):

    企業應根據事實並前後連貫之方式來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情形,適度地註明所用之盤查與計算方法的出處,以及所使用數據的來源,並建立在可被稽核的基礎上。

    • 精確度 (Accuracy):

    企業應選擇合理之盤查方式,合理之活動數據蒐集方式與排放係數,以真實反映實際排放狀況,來減少其偏差與不確定性。


    GHG Protocol 盤查方法與步驟

    1. 設定組織邊界:

    • 股權比例法:企業依照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認列其投資的事業體之溫室氣體排放,此方法等同於企業投資事業體經濟利益及風險的分攤比例。
    • 控制法:企業對所控制之事業體的溫室氣體排放,採 100% 認列的方式來處理,其中控制法又區分為財務控制及營運控制。若企業有能力主導事業體之財務與營運政策,則企業對事業體享有財務控制;若企業有權利去主導並執行事業體的營運政策,則該企業對事業體享有營運控制。

    2. 設定營運邊界:

    • 範疇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排放源來自於公司擁有或控制 (如:緊急發電機、公務車、冷氣、冰箱)

    • 範疇 2: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係指來自於公司自用之外購之電力

    • 範疇 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公司作業活動的產生之排放,但來自其他非報告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3. 設定基準年:

    • 企業應選擇可查驗排放數據之年份來當作基準年,並在報告書說明選擇此年份當基準年的原因。
    • 基準年可以是單一年份或是連續幾年的年平均值,一段期間的平均值可以幫助企業消除極端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有極端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會讓單一年份的排放量無法代表企業典型的排放狀況。

    4. 量化溫室氣體排放量:

    • 排放係數法:目前國內最常使用的方法,計算方法為活動數據 (如燃料使用量) 乘上排放係數
    • 質量平衡法:常用於製程排放計算,以質量平衡的方式,估算原料投入後,經化學反應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 連續監測法:使用儀器直接監測排放源溫室氣體濃度,或利用經校正之儀器蒐集活動數據,來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5. 文件化與紀錄:

    •   產出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盤查清冊、溫室氣體盤查程序書【如內部稽核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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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1.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2. CDP報告指南
    3. SBTi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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