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說明
中國商務部於2026年8月5日發布「商務部令二〇二六年第2號」,將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RBA)與另外五家美國實體列入反制清單。 依官方文件,中國政府認為上述實體協助、支持美國以「強迫勞動」為由對中國企業採取涉疆制裁,損害中國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因此,自2026年8月5日起,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與RBA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RBA列於六家受制裁實體中的第4項。中國商務部令二〇二六年第2號
RBA原為電子、資訊科技、汽車、零組件及相關製造業廣泛採用的供應鏈責任標準。其《行為準則》涵蓋勞工、職業健康與安全、環境、商業道德及管理系統,並透過VAP(Validated Assessment Program)等機制執行現場查核、缺失改善及結果分享。RBA行為準則說明
本次措施並非單純不承認RBA稽核結果,而是禁止中國境內組織及個人與RBA進行有關交易、合作。因此,企業應將其視為法律合規、供應鏈管理、客戶要求及查核制度同時受到影響的事件。
可能造成的主要衝擊
中國大陸境內工廠可能無法繼續進行下列活動:
- 申請或接受RBA VAP及其他由RBA管理的查核。
- 向RBA支付會費、查核費、授權費或其他費用。
- 與RBA簽署合約、申請會員資格或參加官方培訓。
- 使用RBA平台提交工廠、自評、員工或供應鏈資料。
- 委託第三方機構代表RBA執行現場查核。
- 透過RBA進行缺失結案、報告驗證及客戶間的查核結果分享。
已完成但尚未結案的查核、改善計畫及有效報告,是否仍可被使用或承認,也可能出現不確定性。
部分國際客戶的供應商準則、採購合約或核准供應商條件,可能直接規定供應商必須:
2.1遵循RBA Code of Conduct。
2.2完成RBA自評問卷。
2.3接受RBA VAP。
2.4維持特定RBA查核評級。
2.將報告上傳至RBA平台。
若中國大陸供應商繼續履行上述要求可能涉及當地法律風險;若停止履行,則可能構成客戶合約、訂單或供應商資格風險。企業需要盡快辨識並處理此類「雙重合規衝突」。
RBA原本提供相對一致的問題分類、缺失等級、查核方法及改善追蹤機制。一旦不同地區改採不同標準,可能造成:3.1中國與非中國工廠的稽核結果無法直接比較。3.2客戶須重複接受不同查核報告。3.3同一供應商面對多套問卷及現場查核。3.4高風險缺失的判定與改善期限不一致。3.5供應鏈數據及集團ESG指標難以整合。
若國際品牌仍將有效RBA VAP報告視為供應商核准條件,中國工廠可能因客觀上無法取得新報告而影响新案承接、供應商續約或客戶評級。企業應及早與客戶協商替代證據,不能等到既有報告到期才處理。
供應鏈查核通常涉及員工名冊、工時、薪資、訪談紀錄、申訴、分包商及生產地點等資料。除反制措施外,企業亦須同步評估中國個人資訊、重要資料及跨境傳輸規範,避免為維持境外ESG平台運作而產生額外資料合規風險。
建議對策
對策一:重新檢視供應鏈準則,不應將RBA視為唯一合格標準
企業應立即盤點下列文件:
- 集團供應商行為準則。
- 採購合約及供應商承諾書。
- 客戶特殊要求及供應商手冊。
- 新供應商准入、定期評鑑及停權條件。
- RBA會員承諾或客戶要求的流轉條款。
- 查核機構合約、平台帳號及資料傳輸安排。
盤點時應區分:
- 遵循負責任商業原則
- 參考RBA準則內容
- 必須接受RBA官方查核
- 必須取得特定RBA評級
前兩者屬於管理要求,後兩者則與RBA官方制度直接連結,法律與執行風險較高。
建議將原本「必須通過RBA」的條款,改為「符合公司負責任供應鏈基準,並提供公司認可的等效查核或證明」。同時建立替代標準認可清單及例外核准程序,避免單一制度中斷即造成供應商全面不合格。
對策二:內部自我檢視可考慮延續,但不宜直接認定為完全不受限制
商務部令的文字,是禁止中國境內組織及個人「與RBA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並未明文禁止企業自行管理勞工、健康安全、環境或商業道德風險。因此,企業依照中國法律、ILO核心原則及既有管理制度,保留與RBA內容相近的內部控制項目,原則上與直接委託RBA進行查核有所不同。但是,仍不宜直接宣稱「使用RBA自評表絕對沒有被禁止」。
較穩健的做法是:
- 將既有題目轉換為企業自己的「供應商責任管理查檢表」
- 以中國大陸法律及公司供應商準則作為查檢依據
- 不將活動稱為「RBA查核」「RBA認證」或「RBA VAP」
- 不使用RBA標誌或對外宣稱已獲RBA認可
- 不向RBA提交資料、支付費用或請求評分、驗證及結案
- 由企業自己的供應鏈、法務、永續或內稽團隊管理
- 確認題目、表單及教材的使用不涉及授權或智慧財產權問題
- 在中國大陸律師完成具體法律評估前,暫停與RBA官方、平台及其受託查核活動的直接連結
換言之,可以維持相同的風險管理精神,但應將「RBA官方制度」與「企業內部控制內容」切割。
對策三:採取「全球共同基準+區域查核機制」的混合模式
企業可以考慮兩種管理模式:
- 分區要求模式
中國大陸供應商採用中國法規、本土標準或公司自有查核;其他地區仍採RBA VAP。
優點:較容易符合各地法規,缺點是各地結果可能缺乏一致性,客戶也可能質疑中國查核的等效性。
- 全球統一模式
所有供應商改採另一套國際標準或企業自有標準。
優點:全球一致,缺點是轉換成本較高,而且尚未必存在可以完整替代RBA所有功能的單一制度。
較建議採取混合模式:
- 全球採用同一套「責任供應鏈最低控制要求」
- 中國及其他地區可以使用不同的查核平台與執行機制
- 建立RBA與替代標準的條文對照表
- 統一重大缺失定義、改善期限及升級通報原則
- 允許不同查核報告轉換為共同的企業風險評分
- 對童工、強迫勞動、工時、薪資、職安、環境許可及貪腐等高風險項目維持全球一致的最低要求
企業真正需要統一的是「風險控制結果」,未必需要全球使用同一個查核品牌。
對策四:建立RBA事件的持續監控及決策機制
建議設立由法務、採購、永續、內稽、資訊安全及中國區管理團隊共同參與的專案小組,至少追蹤:
- 中國商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的解釋、問答與執法案例。
- RBA對中國會員、供應商、查核機構及既有報告的正式說明。
- 主要品牌客戶對中國供應商發布的替代要求。
- 第三方查核機構是否停止或調整中國區服務。
- 中國本土ESG、綠色供應鏈及供應商評價標準的發布進度。
- 資料跨境、員工資訊與查核資料保存要求。
- RBA報告有效期、未結案缺失及客戶豁免期限
短期內建議每週監控一次;政策趨於穩定後,可改為每月檢視。若出現主管機關解釋、RBA正式回應、主要客戶改變要求或查核機構停止服務,應立即啟動管理階層決策。
對策五:建立替代標準組合,並關注中國本土標準發展
目前較具代表性的替代方案包括:
| 替代標準或機制 |
主要涵蓋範圍 | 顧問觀察 |
| SMETA 4-Pillar |
勞工、健康安全、環境、商業道德 |
與RBA主要領域較接近,且具第三方現場查核及改善計畫,但客戶是否接受仍須個別確認。Sedex SMETA |
| SA8000:2026 | 勞工權利、健康安全、治理及管理系統 | 適合補強社會責任與勞工管理,並具認證機制,但環境及完整商業道德範圍仍須搭配其他標準。SA8000:2026 |
| amfori BSCI | 社會責任、勞工、職安及供應鏈改善 | 國際品牌採用度較高,但屬會員及平台管理制度,使用前仍應確認中國法規、客戶接受度及資料安排。 |
| ISO 45001 |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 可替代RBA職安管理系統的一部分,但不是完整社會責任查核。 |
| ISO 14001/ISO 50001 | 環境與能源管理 | 可支援環境管理證據,但不涵蓋勞工與商業道德。 |
| ISO 37001/ISO 37301 | 反賄賂及合規管理 | 可補強商業道德及合規管理,不是工廠社會責任查核。 |
| 客戶或企業自有查核 | 可依產業及地區調整 | 控制力最高,但需建立查核員資格、評分規則、申訴機制及品質監督。 |
| 中國國家、行業或團體標準 | 本土供應商、綠色採購與ESG評價 | 法規接受度可能較高,但國際客戶是否承認仍需溝通。 |
應注意,這些制度並非全部可以相互替代。例如SMETA、amfori BSCI與SA8000之間的查核結果不一定互相承認,因此不能只比較題目內容,也要評估治理、查核員資格、品質控制、報告分享、改善結案及客戶接受度。
在中國本土標準方面,可優先追蹤:
- GB/T 41835-2022《可持續採購指南》。
- GB/T 46963-2026《可持續採購績效評價通則》,已於2026年5月1日實施。全國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台
- 《綠色供應商評價通則》,目前處於標準制定/批准進程。標準項目資訊
- 《可持續(綠色)採購—電子電器供應商評價技術規範》,2026年已立項,與電子電器供應鏈尤其相關。標準計畫資訊
上述中國標準目前不宜直接稱為RBA的完整替代品,但可能逐步成為中國境內供應商評價及查核制度的重要基礎。
建議的近期行動
立即處理:
- 暫停中國境內新增RBA VAP預約、付款、平台上傳及官方合作
- 盤點已預約、執行中及尚未結案的RBA查核
- 確認中國供應商的客戶合約是否強制要求RBA
- 保存既有報告及改善證據,但控制存取及跨境傳輸
- 取得中國法律顧問對具體活動的書面意見
30日內完成:
- 建立RBA條文與替代標準的差異對照表
- 與主要客戶協商暫時豁免及替代證據
- 發布中國供應商過渡期指引
- 選定至少一套第三方替代方案及一套公司內部查核方案
- 統一重大缺失、改善期限及風險升級規則
90日內完成
- 建立全球共同控制框架
- 完成中國區替代查核試點
- 評估中國本土標準與國際客戶要求的等效程度
- 修訂採購合約、供應商準則及客戶承諾條款
- 建立可供客戶審查的替代查核治理與品質保證機制
結論
本事件的重點不是企業可以從此停止社會責任管理,而是原先高度依賴RBA官方制度的管理方式,在中國境內可能無法繼續運作。企業應將「RBA品牌與官方查核機制」和「負責任供應鏈的實質管理要求」分開處理:前者須依中國反制措施暫停或重新評估;後者仍應持續執行,並透過企業自有控制、其他國際標準及中國本土標準建立可驗證的替代機制。最穩健的方向,是維持全球一致的責任供應鏈原則,同時允許各地採用合法且可被客戶接受的查核方式,避免在中國法規與國際客戶要求之間形成無法履行的合規衝突。本建議屬供應鏈及管理制度觀點,不代替中國法律意見;涉及付款、合約、平台登入、資料上傳、查核委託或對外使用RBA名稱時,應先由中國法律顧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