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金安排方面,政府提供動力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及廢熱廢冷回收等補助資源,企業可依設備與專案條件評估申請。各方案的申請資格、受理期限及補助限制不同,宜在採購與工程排程確定前,完成適用條件確認。 經濟部政策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的投資抵減則屬另一套申請制度,改善措施列入節能計畫後,並不會自動取得抵減資格。依現行抵減辦法,符合資格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符合規範、供自行使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核准。

同一課稅年度符合規定的支出總金額達100萬元至20億元者,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後者並非每年抵減3%。各年度本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財政部投資抵減說明

節能診斷新制:五年節能計畫適用對象、ISO 50001 排除條件與投資抵減

2026/09/29

經濟部於 2026年5月18日公告《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要求符合條件的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並提出五年節能計畫,首期提報期限為 2028年3月31日。

這項新制將節能診斷、改善規劃與執行追蹤納入管理要求。對企業而言,除了確認法規適用性,更需要及早整合設備盤點、能源績效評估與資本支出規劃,讓節能改善具備明確的執行基礎。

法規全文

哪些企業要辦理節能診斷?契約容量超過 800 kW 為門檻

適用對象以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kW)」為門檻,涵蓋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團體,並不限於製造業。企業判斷適用性時,應留意法規使用的是「超過800 kW」,契約容量恰為800 kW者,不屬本規定所定門檻。 同一企業若有多個電號或廠區,則須分別確認。依能源署官方說明,各用電戶中契約容量超過800 kW者,應各自辦理節能診斷及提出節能計畫。例如,同一公司三個用電戶的契約容量分別為3,000、600及8,500 kW,應由3,000及8,500 kW的用電戶分別辦理。企業宜先建立電號、契約容量與場域的對照資料,作為後續法規管理的基礎。

能源署官方說明

節能診斷排除條件:ISO 50001 證書與其他排除對象

本規定亦設有排除條件。其中,與企業能源管理制度最直接相關者,是已取得ISO/CNS 50001證書,且每年提供有效證書供主管機關查驗的用戶。此外,依法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五年內的新設用戶,以及國軍、特定交通設施、臨時用電等列舉用戶,也在排除範圍內。

排除條件 

對採用ISO 50001的企業而言,應掌握「取得證書」及「每年提供有效證書」兩項要求。正在導入管理系統、完成教育訓練,或持有已失效的證書,均不能直接視為符合條件。多廠區企業也應核對證書涵蓋場域與納管用戶的關係,避免將單一廠區取證,逕自解讀為全公司均排除適用。此項排除僅針對本規定,其他能源管理法令義務仍須分別確認。 

從管理實務來看,企業評估導入ISO 50001時,宜同時考量能源資料品質、內部管理能力與持續改善需求,將證書維持與日常能源管理作業相互連結。

節能診斷怎麼做?診斷頻率、設備範圍與文件保存

對未符合排除條件的用戶,法規要求洽請符合資格的法人、學校、機構或執業技師辦理節能診斷,原則上每十年至少辦理一次,再依診斷結果擬訂五年節能計畫。計畫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執行情形及內容變更則併同能源查核制度申報。

診斷與提報要求

診斷內容包括設備汰換與操作改善。附件一要求,使用超過二年的螢光燈具、超過八年的LED燈具、超過十年的公用設備,以及超過二十年的製程設備,應列入設備診斷表。上述年限屬於列入診斷的要求,不能直接解讀為設備屆齡即須汰換。重大製程涉及生產機密者,可由用戶自行辦理診斷;診斷報告及診斷團隊資格證明,則須自提報日起儲存至少五年。

公告附件一

五年節能計畫:回收年限小於十年的措施須納入

新制另一項重要要求,是診斷報告所載「回收年限小於十年」的節能改善措施,均須納入節能計畫。法規所定計算方式為:

回收年限=節能改善措施投資金額÷預估每年節省能源費用。

例如,一項改善措施投資600萬元,預估每年節省能源費用100萬元,回收年限即為六年,應列入計畫。企業宜保留投資估價、設備運轉時數、能源價格及節能量等估算依據,確保評估結果可供檢視,並作為內部預算審議與後續成效追蹤的參考。

「必須納入」的要求,仍須搭配附件二理解。附件規定,措施若未載明預計完工年度,應於備註說明未導入規劃的原因。因此,企業不能僅因內部投資回收標準較短,便自行刪除符合條件的措施;也不宜將規定解讀為所有措施均無條件在五年內完成。相關執行限制應如實說明,並依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辦理,提出理由並不等於自動免除執行義務。

公告附件二

節能補助與投資抵減怎麼搭配?

政府節能補助資源

在資金安排方面,政府提供動力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及廢熱廢冷回收等補助資源,企業可依設備與專案條件評估申請。各方案的申請資格、受理期限及補助限制不同,宜在採購與工程排程確定前,完成適用條件確認。

經濟部政策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的投資抵減則屬另一套申請制度,改善措施列入節能計畫後,並不會自動取得抵減資格。依現行抵減辦法,符合資格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符合規範、供自行使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核准。 同一課稅年度符合規定的支出總金額達100萬元至20億元者,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後者並非每年抵減3%。各年度本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財政部投資抵減說明

補助款須先減除,回收期仍須個案試算

企業規劃補助與租稅優惠時,尤其應注意:投資抵減的支出基礎,須先減除政府補助款。假設設備投資1,000萬元,取得補助300萬元,其餘700萬元均符合抵減規定,選擇5%抵減方式時,可計算的抵減額為35萬元,實際使用仍受應納稅額等限制。個別補助是否允許併用,也須另依方案規定確認。

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

補助與投資抵減有助於改善投資效益,但回收期能縮短多少,仍須依個案試算。以上述案例而言,若每年節省能源費用200萬元,原始回收期為五年;假設補助與抵減均可全額取得,且暫不考慮資金時點等因素,淨支出665萬元所對應的簡化回收期約為3.33年。因此,不宜概括宣稱搭配補助與5%抵減,即可使回收期減半。此外,補助後的內部財務試算,亦不宜直接替代法規申報的回收年限。本規定並未明文說明補助及租稅抵減應如何納入該公式,企業應區分申報口徑與內部投資評估用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確認。

企業如何及早因應節能診斷新制?

領導力企管建議,企業及早由能源管理、廠務、採購及財務部門共同作業,逐一確認用電戶適用性與ISO 50001證書狀態,再完成設備盤點、效益估算及預算排程,並妥善管理法規申報、補助申請與投資抵減文件。透過明確的權責、時程與績效追蹤,將節能診斷提出的改善機會,轉化為可執行的管理計畫,持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營運韌性。

在資金安排方面,政府提供動力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及廢熱廢冷回收等補助資源,企業可依設備與專案條件評估申請。各方案的申請資格、受理期限及補助限制不同,宜在採購與工程排程確定前,完成適用條件確認。 經濟部政策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的投資抵減則屬另一套申請制度,改善措施列入節能計畫後,並不會自動取得抵減資格。依現行抵減辦法,符合資格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符合規範、供自行使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核准。

同一課稅年度符合規定的支出總金額達100萬元至20億元者,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後者並非每年抵減3%。各年度本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財政部投資抵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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