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推進 ESG 與永續轉型的浪潮下,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原規劃全體上市櫃公司全面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然而,考慮到國際環境的演變(如歐盟 CSRD 指令大幅精簡適用範圍與指標),以及國內小型上市櫃公司在人力、資源與資料收集上的實務困境,政府在維持「永續目標不變、方法務實調整 」的前提下,推出了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簡化方案。
本文將針對此簡化方案的背景、核心調整進行說明,協助企業精準掌握最新政策脈動。
為什麼要簡化 IFRS 永續揭露準則?
隨著 IFRS S1、S2 永續揭露準則逐步導入,企業需投入更多人力與資源進行永續資訊蒐集、跨部門資料整合、氣候風險評估及財務影響分析,對資源與專業人力相對有限的上市櫃公司而言,可能形成較大的遵循成本與執行壓力。 因此,透過簡化部分揭露要求、提供過渡措施或採分階段導入,可降低企業初期的合規負擔,並給予企業更多時間完善資料管理、內部控制及資訊系統。簡化的目的並非降低永續揭露標準,而是希望企業能將資源從「為揭露而揭露」,進一步投入實際的風險管理與永續轉型,在兼顧資訊透明度與實務可行性的情況下,循序提升永續揭露品質。
IFRS 簡化方案之五大核心調整內容
本次簡化方案在「接軌目標不變」的架構下,提供下列五項關鍵過渡與調整措施:
由原本全體 1,970 家上市櫃公司強制適用,縮減為僅強制實收資本額 20 億元以上(約 560 家)及環境部指定應盤查登錄者(約 25 家)。資本額 20 億元以下企業改為自願揭露,適用家數降低約 7 成。
首次適用前 2 個會計年度得暫時豁免揭露氣候以外之永續資訊,第 3 年(2030 年)起才需涵蓋其他永續議題,減輕初期同時處理多重議題的壓力。
暫時豁免範疇 3 段公司強制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要求,企業仍可依據自身減量目標及策略自願揭露範疇 3排放資訊。
針對第二及第三階段公司註1註2,免除母公司個體層級之溫室氣體(範疇 1 與 2)排放資訊的第三方確信要求 ,資本額未達2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可自願確信,但受環境部納管者仍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上市櫃公司接軌前兩年,如無法於3月底與財務報告同步申報永續專章,最遲可延至股東會召開前14日,隨年報一併申報,以減輕企業初期編製及查核的時間壓力。
備註:
- 第二階段適用對象:實收資本額達 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未達 100 億元 之上市櫃公司。
- 第三階段適用對象:實收資本額 未達 50 億元 之其餘全體上市櫃公司。
- 以上簡化均不適用於屬金融保險業之第三階段公司,該公司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 簡化項目 |
現行規定 |
簡化方式 | 主要效益 |
| 適用對象 |
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適用 |
| 聚焦較具資源及影響力的企業,降低企業接軌負擔 |
| IFRS S1 資訊 | 第2年起應揭露氣候以外永續資訊 | 第三階段公司適用:
| 初期先聚焦 氣候議題資訊, 減少「氣候+其 他永續議題」的 雙重壓力 |
| 範疇 3 溫室氣體排放 | 首次適用前3個會計年 度得豁免,第4年度起 強制揭露 | 第三階段公司自願揭露 | 先聚焦範疇1、2 揭露,降低取得 供應鏈確信資訊 的成本及人力負 擔 |
| 範疇 1、2 溫室氣體確信 | 個體及合併層級均須 取得獨立第三方有限 確信 | 免除母公司個體層級確信(全體適用) | 降低確信成本並 兼顧資訊品質 |
| 申報時程 | 永續專章應與財務報 告同時申報(3月底前) | 首次適用前2年度,永續專 章得依年報時限(股東會前 14日)申報;第3年起仍應 與 財務報告同時申報 | 過渡期放寬申報 時點,以利企業 調整作業時程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26發布之新聞稿_附件1-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調整措施
結語
本次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簡化,反映主管機關在維持接軌方向不變的前提下,調整適用範圍、揭露內容及申報時程,使企業能依自身規模與資源,循序建立永續揭露能力。對企業而言,這並非永續要求的退場,而是從「全面導入」轉向更具差異化與可執行性的接軌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規門檻的調整,不代表市場期待同步降低。即使企業現階段未被納入強制適用範圍,仍可能面臨來自客戶、供應鏈夥伴、投資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永續資訊要求。 因此,企業應將此次調整視為完善永續治理與資料管理的準備期,依自身需求及風險程度穩健推進。
導入 IFRS,不只是為了揭露,更是重新檢視企業永續韌性的機會
導入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從來不只是「多揭露幾項永續資訊」這麼簡單。它更像是一次企業永續管理的全面體檢,透過 IFRS S1、S2 的導入,重新檢視企業是否真正掌握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並將永續議題與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財務影響有效連結。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如何將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真正落實到企業的管理制度與揭露流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