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金安排方面,政府提供動力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及廢熱廢冷回收等補助資源,企業可依設備與專案條件評估申請。各方案的申請資格、受理期限及補助限制不同,宜在採購與工程排程確定前,完成適用條件確認。 經濟部政策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的投資抵減則屬另一套申請制度,改善措施列入節能計畫後,並不會自動取得抵減資格。依現行抵減辦法,符合資格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符合規範、供自行使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核准。

同一課稅年度符合規定的支出總金額達100萬元至20億元者,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後者並非每年抵減3%。各年度本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財政部投資抵減說明

GRI 103 能源揭露新規定:從能源用量到價值鏈

2026/09/29

企業編製永續報告書時,能源議題過去多半聚焦於年度用電量、燃料使用量、再生能源占比與節能成果。然而,新版 GRI 103: Energy 2025 對能源資訊提出更完整的要求,揭露重點開始從用了多少能源,進一步延伸至能源從哪裡來、如何管理、價值鏈如何使用,以及能源減量是否真正來自改善措施。

GRI 103 將取代原有的GRI 302,並於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GRI指出,自該日起發布且涉及能源主題的報導,即應依新版準則辦理,因此準備於2027年發布永續報告書的企業,需要提前檢視相關資料。

從能源數據進一步走向管理政策

新版主要新增GRI 103-1 能源政策與承諾(Energy policies and commitments),要求企業說明能源政策與承諾如何支持降低能源消耗、提升能源效率及轉向再生能源,並進一步考量能源使用與能源轉型對經濟、環境及人的影響。

因此,報告書若只有「汰換設備、節電多少度」,已無法完整呈現新版準則所關注的內容。企業還需要說清楚節能措施背後的管理政策、目標及推動方向。這樣的轉變也與 IFRS S2 的揭露趨勢相互呼應,企業除了呈現氣候相關績效,更需要說明氣候議題如何納入策略與決策,以及相關目標與推動進度。能源議題因此逐漸從單純的環境績效,走向與企業策略及氣候轉型相連結的管理資訊。

能源來源要揭露得更清楚

除了關注組織內的能源消耗,同時要求進一步區分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來源,並針對燃料、購入電力、熱能、冷卻及蒸汽等能源進行揭露。自行產生並使用的再生能源,也有相對應的資訊要求。

對已採購綠電或使用再生能源憑證的企業而言,相關佐證資料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提高。企業需確認憑證具有可追溯性,並完成必要的註銷與使用範圍確認,避免同一能源屬性被重複宣稱,也讓再生能源揭露更具可信度。

能源管理開始延伸到價值鏈

新版 GRI 103-3 上下游的能源消耗(Upstream and downstream energy consumption) 是相當值得注意的改變。

企業需要辨識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顯著的能源消耗,並說明哪些價值鏈類別存在重大能源使用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假設。

例如:原物料供應、物流運輸、產品使用等活動,過去可能主要出現在範疇三溫室氣體盤查中,未來也可能成為能源揭露的重要資料來源。 

因此,新版GRI 103與溫室氣體盤查的連結也更加明顯。GRI指出,GRI 103-2所揭露的組織內能源使用,與範疇一、範疇二排放資訊有所連結;GRI 103-3則進一步關注上游與下游價值鏈的能源消耗,與範疇三排放資訊相互呼應。

能源密集度不能只呈現結果

過去報告書常見:「能源密集度較去年下降5%。」

新版則要求說明能源密集度的分子、分母,以及納入哪些能源種類與組織邊界。

例如: 

  1. 能源消耗量 ÷ 產品產量 
  2. 能源消耗量 ÷ 營業收入 

重點不只是算出一個比率,而是讓報告使用者能理解這個能源效率指標究竟如何計算,並提高跨年度比較的可理解性。

「用電下降」不一定就是「節能」

企業除了揭露減少多少能源,還需說明減量究竟來自節能與效率改善措施,並交代基準年、計算方法,以及數據屬於直接量測或模型推估。 

例如: 今年用電量比去年少 100 萬度,如果主要原因是產量下降或部分製程委外,就不能直接將全部差額解讀為節電 100 萬度。 

相反地,若執行設備汰換、製程改善或行為改變所產生的減量,才更能呈現企業真正的能源效率成果。GRI 也特別將產能降低、委外、組織邊界改變及天候因素列為可能影響能源使用的其他因素。

能源揭露的關鍵,其實在前端資料

面對GRI 103 改版,企業不必等到永續報告書開始編製才處理資料。

目前即可先檢視以下事項: 

  1. 能源資料能否區分來源及種類,包括再生與非再生能源、自發能源及購入能源。 
  2. 是否已辨識價值鏈的重大能源消耗,並與既有範疇三盤查資料相互連結。 
  3. 節能成果是否具備明確計算依據,能否區分能源效率改善與產量、營運規模等其他因素造成的變化。

結論

新版GRI 103 真正帶來的改變,並不是要求企業多做幾張能源統計表,而是讓能源資訊從數量揭露進一步走向管理與績效解釋。 

未來企業不僅要說明用了多少能源,更要能回答能源從哪裡來、主要用在哪裡、價值鏈有哪些重要能源消耗,以及減量成果如何產生。 

對於準備 2027 年發布永續報告書的企業而言,現在開始盤點能源資料架構,會比報告書啟動後才補資料更具效率,也能提早發現新版GRI 103 下可能存在的揭露缺口。如企業需要協助盤點能源資料架構、準備新版能源揭露,歡迎參考領導力企管的永續報告書顧問服務。

在資金安排方面,政府提供動力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及廢熱廢冷回收等補助資源,企業可依設備與專案條件評估申請。各方案的申請資格、受理期限及補助限制不同,宜在採購與工程排程確定前,完成適用條件確認。 經濟部政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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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的投資抵減則屬另一套申請制度,改善措施列入節能計畫後,並不會自動取得抵減資格。依現行抵減辦法,符合資格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符合規範、供自行使用的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核准。

同一課稅年度符合規定的支出總金額達100萬元至20億元者,可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支出金額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後者並非每年抵減3%。各年度本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財政部投資抵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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