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102 與 GRI 103 是 GRI 新版氣候變遷與能源準則,將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下整理兩項準則的核心重點。 為推動企業責任並滿足利害關係人的決策資訊需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GRI 以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PCC)、國際能源署(IEA)、《巴黎協定》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為依據開發新版準則,在 2025 年 6 月正式發布《GRI 102: 氣候變遷 2025》與《GRI 103: 能源 2025》。
其中《氣候變遷》融合並改版《GRI 305:排放 2016》( 305-1 至 305-5)及《GRI 201:經濟績效 2016》(201-2)內容,取代 GRI 305; 而《能源》則為《GRI 302:能源 2016》的改版,取代 GRI 302,並在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未來若將氣候變遷與能源納入永續報告書之重大主題時,將面臨相關指標更具當責性的要求。
GRI 102、GRI 103準則核心亮點解析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納入「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原則
- 透過公正轉型將社會面議題納入標準,要求企業揭露轉型與調適計畫對員工、當地社區及原住民等脆弱群體的影響。
- 企業需揭露因轉型而重新進行的人力配置或終止合約、接受培訓/重新培訓的員工數、領取符合或高於生活工資的基本薪資員工數,以及受影響的營運據點。
氣候變遷減緩轉型計畫 (Transition Plan)
- 要求企業揭露減緩轉型計畫的政策、行動與科學依據。
- 除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外,更要求揭露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目標與進展、與公正轉型原則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的結合度,以及治理架構、相關支出與遊說活動等公共政策參與。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Adaptation Plan)
- 聚焦於調適計畫的發展,要求企業說明相關政策、情境規劃、治理、支出、目標設定及利害關係人參與。
- 詳細描述調適計畫及其氣候風險/機會對人與環境(含員工、當地社區、原住民及生物多樣性)所造成的影響及管理行動。
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進展(Target & Progress)
- 獨立或合併揭露針對範疇一、二、三的減排目標,並確保符合最新科學證據。
- 要求企業使用盤查法(Inventory method)報告各目標的達成進展,並清楚說明如何達成進展。
價值鏈中的移除量與碳權透明度
- 價值鏈中之移除(102-9):計算並報告總移除量、品質追蹤標準等,並揭露對人與環境的實際影響。
- 碳權(102-10):揭露註銷的碳權總量、專案來源、品質標準依循情形及註銷目的,並持續評估與監控碳權專案帶來的正負面社會與環境衝擊。
《GRI 103: 能源 2025》
強化能源政策與承諾的管理揭露
- 新增能源管理揭露項目,說明「能源政策與承諾」在邁向去碳化經濟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並納入「能源目標設定」。
- 描述其能源消耗及轉型至可再生能源,可能對經濟、環境與人員所造成的實際與潛在影響。
- 揭露「利害關係人參與」在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制定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價值鏈上下游(Scope 3)的能源消耗追蹤
- 要求按上游與下游範疇三類別,列出其價值鏈中發生重大能源消耗的具體類別。
- 針對缺乏一手數據的情況,則可使用「使用估算方式」的實務指引。
嚴謹的能源強度計算與揭露
- 除回報最終能源強度比率與分母外,也須同時揭露分子(即能源消耗量)。
- 強調在計算能源強度比率時,分子與分母必須選擇一致的組織邊界。
擴大能源減量的價值鏈責任
- 新標準新增一項要求:說明能源減量源自於組織內部或價值鏈的特定階段。
- 整合舊版《GRI 302:能源 2016》中 302-5(產品與服務能源需求的減少),促使企業提高對整個價值鏈中能源消耗的關注與當責性,同步提升透明度。
結語
新版《GRI 102》與《GRI 103》的發布,代表永續報告書逐步邁入「整合與高當責性」的時代。新標準不僅將環境面的氣候與能源議題,延伸到包含勞工與在地社區權益的社會面,也深化在溫室氣體揭露的細緻度。面對 2027 年新準則的生效,企業可以此為契機,將氣候調適策略與氣候轉型計畫融入核心商業營運與供應鏈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