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永續性標準理事會(GSSB)已於2025年發布「GRI 102: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 2025)」及「GRI 103:能源(Energy 2025)」兩項準則,並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或之後發布的報告或其他資料。這次不只是揭露項目重新編號,而是將氣候與能源資訊從過去偏重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擴大至轉型計畫、價值鏈、公正轉型、財務投入與治理責任,若企業已將氣候變遷/能源判定為重大主題,則需依其相關衝擊揭露適用的GRI 102/103項目,這對長期使用GRI 302(能源)與 GRI 305(排放)來揭露環境面向中「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而言,真正的挑戰並非修改內容索引,而是重新建構資訊管理流程。
挑戰一:從盤查數據走向完整的轉型與調適計畫
對應準則:GRI 102-1、GRI 102-2
過去使用GRI 305(排放)時,企業的揭露多集中於範疇一、範疇二及部分範疇三排放量、排放強度與減量成果。然而,GRI 102(氣候變遷)進一步要求企業揭露減緩氣候變遷的轉型計畫,以及面對氣候實體風險的調適計畫。 揭露內容不只包括政策與行動,也涉及氣候情境、治理權責、短中長期目標、執行進度、利害關係人議合,以及轉型與調適措施對工作者、社區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企業還需揭露執行計畫所產生的支出金額及其占總支出的比例,並說明計畫如何整合至商業策略。 實務上,許多企業雖已執行設備汰換、再生能源採購或節能專案,卻尚未將這些行動整合為正式的轉型計畫。常見缺口包括缺少明確的階段目標、預算、責任單位、治理監督及成效追蹤機制。因此企業可在新年度編制作業開始時,先盤點現有減碳與調適專案,依短、中、長期分類,並建立「目標、措施、預算、時程、成效及責任單位」對照表。如此不僅有助於未來揭露,也能使零散的氣候行動逐步形成可執行的管理架構。
挑戰二:範疇三盤查與價值鏈資料成為核心
對應準則:GRI 102-4、GRI 102-7
GRI 102(氣候變遷)要求企業揭露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短、中、長期減排目標,並說明目標與將全球升溫限制於1.5°C 所需努力的一致性。企業也須揭露目標基準年、涵蓋範圍、進展及計算方法。 在排放盤查方面,GRI 102-7 要求企業依15個範疇三類別,逐項揭露排放量,並說明計算標準、方法、假設、排放係數及基準年資訊。若資料尚未完整,企業不能只簡單表示「尚未盤查」,而需說明缺少哪些資訊、缺少原因、已採取的改善步驟及預計取得資料的時間。 這項要求對供應鏈複雜、產品使用階段耗能較高,或具有大量投融資活動的企業尤其具挑戰性。因為範疇三資料通常分散於採購、物流、人資、資產管理、產品研發與客戶端,且初期多需透過估算取得。企業可優先完成15項範疇三類別的相關性與重大性篩選,辨識主要排放來源,再從前五大供應商、主要原料、核心產品或重大投資部位開始蒐集資料。重點不是一開始就取得所有精準數據,而是建立逐年提升資料完整度及初級資料比例的路徑。
挑戰三:能源與排放減量必須區分企業行動及其他因素
對應準則:GRI 103-5、GRI 102-4
企業過去常以「本年度能源使用量下降」或「排放量較前一年減少」作為節能減碳成果。然而,用量下降不一定來自節能措施,也可能是受到產能下降、設備停機、業務外包、營運邊界調整或天候變化影響。 GRI 103-5要求企業說明能源減耗量,並區分減量是否來自節能及效率提升措施,或來自其他因素;同時也須交代數據是透過直接測量、估算或模型計算取得,以及採用何種基準年或基線。GRI 102-4亦要求企業說明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進展,是來自企業本身的減排倡議,還是其他外部因素。例如,電網排放係數下降、供應商自行減碳或消費者行為改變,雖可能使企業排放量下降,但不應全部視為企業自身的減碳績效。 因此,企業應為重大節能與減碳專案建立專案基線、計算公式、設備運轉條件及佐證文件。若生產量下降,也可透過能源強度、排放強度或標準化基線,釐清實際改善幅度,讓減量成果具備可追溯、可重算及可查證的基礎。
挑戰四:氣候與能源轉型將擴大至人與社會衝擊
對應準則:GRI 102-3、GRI 103-1
新版準則的一項重要改變,是氣候與能源轉型不再只是環境議題,也須納入對工作者、當地社區及原住民的影響,並從更廣泛的人權與公正轉型觀點關注其他可能受影響的群體。 GRI 102-3新增公正轉型揭露,要求企業說明因轉型或調適而產生的新聘、解僱、職務調派、技能提升與再培訓情形,也包括受影響營運地點及與當地社區、原住民達成權益保障協議的比例。例如,企業關閉高碳產線、導入低碳製程、進行自動化、改變產品組合或搬遷營運據點時,除了計算減碳效益,也應依GRI 102-3評估對工作者、當地社區及原住民的影響,並可進一步評估供應商及其他價值鏈夥伴可能受到的衝擊。 GRI 103-1同樣要求企業說明能源消耗及轉型至再生能源,可能對經濟、環境與人類帶來哪些正面或負面衝擊。因此,未來氣候與能源資訊的蒐集,不能只由永續、環安或廠務部門負責,也需納入人資、採購、法務、職安及社區關係部門。
從新年度編制作業開始,提前建立過渡路徑
面對2027年的正式生效期限,企業不宜等到準則適用年度才開始準備。最務實的做法,是在新年度永續報告書編制作業啟動時,同步進行三項工作:
➊
建立舊版與新版準則的揭露對照表,辨識哪些內容可以沿用、哪些需要增加資料,以及各項資訊的負責部門。
➋
選擇新年度資料進行試編,實際測試範疇三、能源來源、轉型支出、公正轉型及減量歸因等資訊能否取得。
➌
將新增指標納入內部控制流程,明確規範資料定義、計算方法、覆核層級及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