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不是「我不想做」,而是證明「為什麼可以不做」
在輔導 ANSI/ESD S20.20 適用性調整報告時,我常遇到企業會問:
「老師,這一項我們實際上用不到,可以排除嗎?」 「我們現在的管制方式跟標準不完全一樣,可以自己訂嗎?」
答案都是:有可能,但要有技術理由。
ANSI/ESD S20.20:2021 第 6.3 條允許組織進行「適用性調整」。只要低於標準控制要求的偏離,或直接刪除標準規定的要求,都必須提出理論依據,以數據支持,並將相關依據納入 ESD 管控體系文件;附錄 C 也進一步提供適用性調整的實際範例。
但很多公司的問題不是不知道附錄 C,而是看到報告要寫:
- 適用性調整聲明
- ANSI/ESD S20.20 受影響的要求
- 技術理由,但還是不知道到底要寫什麼?
我通常會先請客戶分清楚兩種情況:排除和偏離。因為這兩件事,背後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思考。
【情況一】排除:先證明「原本要管的風險對象已經不存在」
所謂排除,不是因為要求很麻煩、不方便執行,或者公司以前就沒有做。真正該問的是:這項要求原本要控制的風險來源,是不是已經透過設備或製程設計從根本上消除了?
我常開玩笑說,如果要從根本上避免跟另外一半吵架,最徹底的方法就是【不要有另外一半】。
放到 ESD 也是一樣。例如:某公司的自動設備內有金屬治具、夾爪、導軌及承載機構,但在設備設計時,所有可能接觸 ESDS 物品的導體都已永久連接至共同接地/等電位系統,因此公司評估正常設備組態下並不存在孤立導體。
但如果技術報告只是這樣寫:
| 適用性調整聲明 |
ANSI/ESD S20.20 受影響的要求 |
技術理由 |
| 靜電防護區內不執行孤立導體的管制 |
第 8.3.2 節:與 ESDS 物品接觸之導體如無法有效接地或形成等電位連接,其與地之間電位差應維持於 -35V 至 +35V;另依第 4.0 節,孤立導體係指接觸點對地電阻 ≥ 1 × 10⁹ Ω 之導體。 |
本設備金屬零件都有接地,而且沒有發生ESD異常,所以不需要量測。 |
這間公司可能確實沒有孤立導體的使用,但不能被接受的問題就在於:「有接地」只是陳述現況,還沒有證明為什麼 8.3.2 可以被排除。
因此我在輔導時,會建議客戶改成:
| 適用性調整聲明 |
ANSI/ESD S20.20 受影響的要求 |
技術理由 |
| 靜電防護區內不執行孤立導體的管制 |
第 8.3.2 節:與 ESDS 物品接觸之導體如無法有效接地或形成等電位連接,其與地之間電位差應維持於 -35V 至 +35V;另依第 4.0 節,孤立導體係指接觸點對地電阻 ≥ 1 × 10⁹ Ω 之導體。 |
設備內所有可能接觸 ESDS 物品的金屬治具、夾爪、導軌及承載機構均永久連接至共同接地/等電位系統,並經量測確認對地電阻均 < 1 × 10⁹ Ω,確認接地路徑有效。因此正常設備組態下不存在符合第 4.0 節定義之孤立導體,亦不存在第 8.3.2 節所要求控制之孤立導體電位風險。 |
這就是排除的重點!要從根本原因消除來思考,不是證明「我不想管」,而是證明「我要管的那個風險對象根本不存在」。
【情況二】偏離
偏離就不一樣了。偏離不是把造成 ESD 風險的條件整個消除,因此要求仍然存在,只是公司希望採用不同的測試方法、技術指標或管制條件。
某間公司在執行人工組裝站的操作過程中,會使用到離子化靜電消除器(離子風扇/靜電風扇),但因為先前購買規格的差異,既有設備的平衡電壓無法穩定維持 S20.20 表 3 規定的 -35V 至 +35V,因此公司希望針對這個製程將允收條件調整為 ±50V。
如果報告只是寫:
| 適用性調整聲明 |
ANSI/ESD S20.20 受影響的要求 |
技術理由 |
| 離子化設備平衡電壓調整為 -50V~+50V。 |
表 3:離子化靜電消除器物品導入及符合性驗證之平衡電壓為 -35V < 平衡電壓 < +35V;並涉及第 7.3 節防靜電物品導入計畫及第 7.4 節符合性驗證計畫。 |
現有設備無法穩定做到 ±35V,而且目前沒有 ESD 客訴,因此放寬為 ±50V。 |
這段最大的問題是:「設備做不到」不是技術理由,不能證明調整平衡電壓能有效防止靜電破壞發生,因此當我在輔導客戶時,要寫出一篇可以被接受的偏離的技術理由,我至少會要求從三個方向進行舉證:標準或技術支持、現行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實際異常或失效發生頻率。
因此一個完整的偏離技術報告就會改成以下的寫法:
| 適用性調整聲明 |
ANSI/ESD S20.20 受影響的要求 |
技術理由 |
| 離子化設備平衡電壓調整為 -50V~+50V。 |
表 3:離子化靜電消除器物品導入及符合性驗證之平衡電壓為 -35V < 平衡電壓 < +35V;並涉及第 7.3 節防靜電物品導入計畫及第 7.4 節符合性驗證計畫。 |
本製程處理之 ESDS 產品,經產品規格、供應商提供之 HBM/CDM 敏感度資料或相關技術資料確認,其最低 ESD 耐受能力高於 ANSI/ESD S20.20 所建立之基本防護範圍,作為本項偏離之標準及技術支持。另經製程風險評估及實際量測確認,當離子化設備平衡電壓控制於 ±50V 範圍內時,產品實際作業位置之靜電場、物件電位及電荷衰減能力仍可維持於本製程所訂之 ESD 管制條件,並搭配人員接地、設備接地、EPA 管制及離子化設備定期符合性驗證等措施,確認現行管制方式仍具有適當之 ESD 防護效果。再經檢視既有製程異常、ESD 事件、產品失效分析、良率、不良模式及客戶退貨/客訴等歷史紀錄,於評估期間內未發現因離子化設備平衡電壓介於 ±35V 至 ±50V 而造成或具有明確關聯之 ESD 異常或失效。 |
這樣三個架構就會非常清楚
因此偏離不是找一個理由就夠了,而是最好同時回答三件事:有沒有技術依據?現在的方法有沒有效?過去實際上有沒有因此發生問題?
| 技術論證 |
這段實際在證明什麼? |
| 標準或技術支持 |
產品 HBM/CDM 敏感度資料顯示,實際產品耐受能力高於 S20.20 的基本防護範圍 |
| 現行管制措施有效性 | ±50V 條件下仍透過實測確認靜電場、物件電位、衰減能力,加上接地、EPA 及定期驗證等措施有效 |
| 實際異常或失效發生頻率 | 用 ESD 異常、失效分析、良率、不良、客訴/退貨等歷史資料,確認沒有看到與該偏離條件相關的失效趨勢 |
結語
適用性調整報告,先搞清楚你是在「排除」,還是在「偏離」所以在寫適用性調整報告時,我通常會請企業先回答兩個問題,我們到底是要寫排除?還是寫偏離?
如果是排除:原來這項要求要控制的風險來源,真的不存在了嗎? 如果是偏離:風險仍然存在,那我有什麼技術證據證明不同做法仍然有效?
第二欄則不要寫成作文,只需要很精準地回答:「我到底影響了 S20.20 哪一條、哪一張表、哪一個技術指標?」
技術報告不是拿來說服稽核員「拜託讓我少做一件事」,而是讓公司自己能夠說清楚:
為什麼這個要求可以排除? 為什麼這個要求可以修改? 如果製程條件改變,我什麼時候必須重新評估?
能回答這三個問題,才是真正有技術基礎的適用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