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漂綠規則與環境宣稱管理:「環保」兩個字,誰來核准?

2026/10/12

企業為了展現環境改善成果,常在網站、包裝或型錄上使用「環保」「綠色」「低碳」「永續」等文字。但當客戶追問:「跟什麼比較?改善的是哪個部分?證據在哪裡?」企業是否能提出一致且可追溯的回答?

環境改善需要投入資源,對外表達同樣需要管理。當宣稱超出證據所能支持的範圍,原本希望增加信任的行銷活動,反而可能帶來合規與商譽風險。 歐盟 Directive (EU) 2024/825,亦稱「賦權消費者參與綠色轉型指令」(EmpCo),要求會員國自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相關轉置規定。其重點之一,是加強對誤導性環境宣稱及永續標章的管制。台灣企業若向歐盟消費者銷售產品,應確認銷售國的實施要求;供應商亦可能透過品牌商的合約與資料要求受到影響。

歐盟反漂綠重點:環境宣稱的範圍,不能大於證據的範圍

新規限制欠缺相關「獲認可優異環境績效」支持的籠統環境宣稱;也禁止把產品局部或企業特定活動的改善,擴大為整個產品或整體企業的環境優勢。另外,永續標章須以認證制度為基礎,或由公權力機關建立;不得以溫室氣體排放抵換為依據,宣稱產品具有碳中和、降低或正向的溫室氣體環境影響。這些要求提醒企業:有改善,不代表任何宣傳文字都適當。包裝減塑、產品碳排降低與企業整體環境績效,是不同的主張,應分別界定與佐證。

包裝減塑20%,可以直接寫「環保產品」嗎?

假設某電子產品製造商,把包裝中的塑膠托盤從100公克減為80公克。行銷部因此準備在網站寫上:「全新環保產品,塑膠減量20%。」這是一個教學假設案例。企業在發布前,至少應釐清三件事。首先,20%的比較基準是什麼?是相同產品、相同保護功能的前一版包裝,還是不同尺寸的另一款產品?若比較條件不同,數字便可能失去意義。其次,減少的是托盤、全部包裝,還是整個產品的塑膠用量?托盤改善的證據,不能直接支持產品整體的環境優勢。最後,減量後是否增加運輸破損、退貨或補寄?這不表示每次宣稱都必須完成完整生命週期評估,但企業應避免忽略已知的影響轉移。若數據與比較條件均獲確認,較具體的表達可以是:「本型號塑膠托盤重量較前一版減少20%,由每件100公克降至80公克。」這仍須經市場適用法規審查,但已清楚指出改善對象與計算基礎。

讓環境宣稱成為可運作的管理流程

從顧問實務來看,企業可以將環境宣稱連結到環境管理系統的議題鑑別、生命週期觀點、外部溝通及績效資料管理。以下是建議做法,並非主張 ISO 14001 要求所有企業使用同一張審查表。


結語

可信的環境宣稱,來自清楚的範圍、可靠的數據與持續受控的流程。企業可以先從一款產品、一份型錄開始,確認每一句環境主張都找得到證據,並且有人負責更新。當行銷、採購、工程、環安與品保能共同管理對外訊息,環境改善成果才更容易轉化為客戶信任,也讓管理系統真正延伸到企業的日常決策。

資訊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

歐盟個別市場的法律義務與執法細節,應依會員國轉置法規確認。

ESD S20.20 的表 2 和 表 3 怎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