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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8000 最權威官方解答,Part 2:強迫及強制勞動篇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Mar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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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

編譯:領導力企管編譯部

在SA 8000的輔導過程中,領導力企管發現許多企業對於條文裡的許多詞彙和意義無法正確理解。為此,我們特別全文翻譯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所正式公布的官方問答集,提供企業做為申辦SA 8000:2008的最佳指南。

問:根據SA8000:2008中之條文,強迫(Forced)與強制(Compulsory)勞動的不同為何?

答:沒有不同。在SA8000:2008的解釋之下,只要是勞工因為生理要脅或是債務奴役方式下所產生之勞動,就屬於強迫或強制勞動。

問:許多企業雇用外籍勞工,倘若公司扣留他們的護照,這樣的情形以SA8000:2008來說算是強迫勞動嗎?如果員工自願性地交出自己的護照,而這樣的情形是否能被SA8000:2008標準所接受呢?

答:這樣的情形已違反SA8000:2008中的強迫勞動,因為員工已失去個人移動自由以及持有個人護照的權利。為避免這樣的情況,公司可提供安全置物處以提供員工放置他們的貴重物品,而不是美其名在「保管」他們的護照。就算員工自願性的交出護照要求公司代為保管,這樣的情形是不符合SA8000:2008條文之規範。因為,在許多實際的案例中,SA8000:2008條文認為所謂的「自願性」太難以被定義,然而公司應提供安全的私人物品保管處,以方便員工放置他們私人貴重物品,提供保管處乃公司職責之一。

問:在SA8000:2008的標準之下,有些公司詢問有關員工簽署自發性(voluntary)文件之問題。

答:所謂的「自發性」簽署在SA8000:2008條文規範下是不被成立的,稽核員需仰賴員工面談、相關利益者之調查以及現有的申訴系統,來確認員工是否是自願性的參與超時工作。

問:有關行動自由的觀點,員工是否有權隨時因如廁需求而離開工作崗位呢?

答:SA8000:2008中所敘述之行動自由乃是說明員工有權於下班後隨意行動之自由,以及確保員工沒有被監禁並有基本行動自由之權利,至於因如廁需求而離開工作崗位,此點乃屬於安全與衛生,企業在設立相關條件時應把員工生理健康因素納入考量。

問:有些公司在雇用員工之時會因訓練費用要求員工不可在特定時間內離職,然而有些公司在贊助訓練之後要求員工簽暑一份三到四年的工作合約,這樣的情況在SA8000:2008中是被允許的嗎?

答:如果員工完全無法終止這份工作,那就有違SA8000:2008條文規範中的強制勞動,然而若是員工有選擇離開的權力,但會有未來工作機會上或者是推薦函上的損失,那就不違反強制勞動,只要員工是自願性的參加訓練課程。但在某些例子當中,員工若不參加訓練即會有被裁員的可能,或者是外來移民員工無法返家,以上狀況則有可能違反強制勞動規定。稽核員需藉由員工面談與內容研討去針對情況分析。有關於教育訓練之花費所造成的工作合約,其中應確切指出公司本應負擔所有與工作相關之花費,因此這些花費不可間接加諸於員工,員工完全有權力隨時提出終止工作合約之要求。

問: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應聘時便簽署辭職信,這樣能被SA8000:2008所接受嗎?

答:SA8000:2008無法接受這樣的情況,因為員工是在未必有意願去簽署之下被迫簽署辭職書的,如此情況員工即有可能會被迫放棄遣散費或者是失業給付等相關福利。

問:有些情況公司會要求員工在遞辭職信之後多工作兩個禮拜,以方便公司尋找適合接任者,這樣的情況是被接受的嗎?

答:只要公司並非強制性要求員工多接受兩個禮拜的工作,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可以被接受的,但若員工是在非自願性的情況下多工作兩個禮拜,這樣便有違SA8000:2008條文,在許多國家通常員工給予雇主兩個禮拜提前通知,然而這只是員工自願同意之條款,不論如何雇主都無權保留員工本應給付之工資,即使員工離職非常突然。許多公司會要求員工在遞辭呈後持續待在工作崗位,直到雇主尋找到適合接任者為止,尤其是人力資源市場中較少的技術性職位,而這樣的做法則是完全違反SA8000:2008條文。

問:在SA8000:2008條文之中,所謂的個人貸款的定義為何?

答:個人信貸的定義乃是當公司提供金錢貸款給員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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