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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製造業首例】貨物遭美海關暫扣!強迫勞動陰影下的「零收費」國際風暴

發佈於 Oct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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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製造業首例】貨物遭美海關暫扣!強迫勞動陰影下的「零收費」國際風暴

「9 月 24 日台灣晚間,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的一則新聞稿,嚇傻整個自行車產業:即日起,美國海關將暫時扣押巨大台灣廠製造的自行車及零配件,理由是產品製造過程涉及「強迫勞動」。

這是台灣製造業破天荒頭一遭。

根據《美國關稅法》,美國一旦掌握合理證據顯示進口貨品涉及強迫勞動,海關執法人員即刻會暫扣這些貨品,直到提出證據「自證清白」才會放行。」

引述天下雜誌

強迫勞動一詞關乎人口販賣、奴役勞工、限制人身自由等。為什麼會發生在上市櫃公司、且台灣最知名的自行車業龍頭身上? 

事實上「強迫勞動」除了人口販賣、奴役勞工、強迫加班、限制人身自由,還包含了「禁止員工支付相關招募費、仲介費」。因為在台灣,從國外引進外籍勞工,通常需要仰賴仲介公司,如同出國遊學會找代辦,這些費用在台灣是仲介公司得以向勞工索取、然而在歐美世界,這些仲介費、招募費都必須由雇主負擔。這一直是台灣政府、台灣勞動法規與歐美世界的法規脫鉤的地方,這因此也上台灣與血汗工作環境扯上關係。

美國海關(CBP) 2025.9.25 發出的禁令原因如下:

「CBP identified the following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forced labor indicators during its investigation of Giant:

  1. abuse of vulnerability, 濫用勞工弱勢地位

  2. 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3. debt bondage, 債務約束

  4. withholding of wages, and 扣留工資

  5. excessive overtime.」 加班過度

從國際標準來看強迫勞動,可能違反以下事項:

標準 SA8000 RBA COC 8.0
違反事項

可能違反D3、D4:

D1:禁用童工及保護青年工

D2:結社自由

D3:自由公平的招聘

D4:合理的工時、薪資和福利

D5:非歧視

D6:健康與安全

D7:隱私

可能違反:

A1 禁止強迫勞動

  • 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奴役或人口販運

  • 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行動自由、宿舍門禁

  • 所有工作應出於自願

  • 勞工不需支付招聘相關費用、押金。如經發現,須退還相關費用。

A3)工時

  • 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

B7)公共衛生和食宿

  • 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且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和充足的空調通風、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從上列違規事項來看,「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加班過度」就字面上即可理解遭受到不當與不人道對待,而「債務約束、扣留工資、濫用勞工弱勢地位」即是來自於:

  • 移工仲介費,就像遊學需要代辦,大多移工來台灣也需要代辦,代辦就要費用,動輒 5~20 萬不等,原本可能就不富裕的移工索性借貸這些金額,以求來台謀生賺錢,幸運的移工透過合法銀行借貸,可能 6-10 個月就可還完﹐這些費用在台灣是合法可由仲介跟移工索取的,然而在國際上是不被允許。這裡即是矛盾之一。

  • 押金規定,也就是員工必須繳交押金直到他們工作期滿,才會返還,就如同保證金一樣,然而這押金在台灣法規、對台灣員工、國際上也都是不被允許


撇除上列顯見的缺失:「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加班過度」,這邊再談談國人較陌生的「零收費 zero fee」、「移工仲介費」議題,國際標準如 RBA COC、SA8000、BSCI 對於這些費用都有相關定義,其中 RBA 對於費用寫得最為清楚,從員工到職前、在職中、離職過程中所有可能的產生費用、哪些可由員工自行支付,哪些不得由員工支付,而這些不得由員工支付的費用,除非仲介無償提供服務,否則就必須轉嫁由雇主支出。除了從發現費用當下起需由雇主支付以外,RBA COC、BSCI 中也規範了還需要返還那些過去以發生的費用,這要求讓許多台灣業者無法負擔、因此選擇忍痛放棄國際訂單,進而漸漸失去競爭力。

丹麥調查記者班岑(Peter Bengtsen)針對台灣汽車、自行車及電子製造業,明查暗訪在台 200 多名移工,點名巨大在內的數家企業涉及強迫勞動。

班岑報吿提及,巨大雖然今年起實施零仲介費新制,但拒絕退還過去移工支付的仲介費,「因此抵債勞動風險依然存在。」

引述天下雜誌

「RBA 費用定義標準」列舉以下任何階段從雇主、國內仲介、國外仲介等其他機構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招募相關費用,均不得由員工(包含臨時工、移民、學生、合約工、直接員工和任何其他類型的員工)支付:

  • 工作申請

  • 介紹費

  • 招聘

  • 技能測試

  • 面試

  • 安置

  • 手續費

  • 管理費。

底下就來一一介紹國際標準 RBA COC中,特別為了費用議題訂定了「RBA 費用定義標準」,我們先以下表由淺入深的認識相關費用:

圖例:

O台灣法規允許、國際規範也允許由員工自行支付的費用:

台灣法規、國際法規都不可接受由員工自行支付之費用:

V台灣法規未規範(默許),但國際法規律定不可接受員工支付下列費用:

換個方式再羅列一次台灣法規、國際規範允許不允許由員工自行支付的費用:

對台灣外銷產業的影響與建議: 此次事件凸顯出全球供應鏈對社會責任(特別是勞動人權)的檢視標準日益嚴格。對於高度依賴歐美市場的台灣外銷企業而言:

  1. 若不出口或只做內銷,只要符合台灣法規的強迫勞動規範,仍可正常運行。

  2. 若仰賴外銷至歐美國家,企業必須正視國際規範,開始規劃由公司支付移工仲介、招募相關費用(即實施「零收費」政策),並與仲介協調研擬償還已發生費用的計畫,否則將逐漸失去國際競爭力。

更完整費用定義,請參考國際標準 RBA 中之費用定義,或直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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