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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7月1日正式實施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Mar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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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您提供一則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HACCP 以及 FSSC 的相關新聞。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在今年7月1日生效。以下原文刊登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的公告內容︰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蝦及其製品。

(二)蟹及其製品。

(三)芒果及其製品。

(四)花生及其製品。

(五)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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