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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 TOSHMS 驗證指導要點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Aug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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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前參照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OSHMS)驗證規範,研提「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二國家標準建議案,已由經濟部於100年11月29日公告為國家標準(分別為CNS15506與CNS15507)。為使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能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並回應實務界之建議,勞委會酌予檢討修正臺灣職業安全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明定TOSHMS驗證之標準為國家標準 CNS 15506。

二、 提升驗證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安全衛生專業能力,將其現行資格僅分別具乙種及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修正為應分別具「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並酌給予緩衝期。

三、 明定認可驗證機構對本要點修正前已通過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最遲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依驗證標準(CNS 15506)完成驗證證書之轉換作業。

四、 通過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發生本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要點第2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時,認可驗證機構應適時查驗其事故調查紀錄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表一】TOSHMS V.S. CNS 15506條文比較

TOSHMS

CNS 15506

3.6危害

潛在造成任何形式傷害之來源、情況或行為,這些傷害包括受傷或不健康(3.8),或是這些後果同時發生。

3.6危害(hazard)

潛在會造成人員傷害或有礙健康(3.8)的傷害(harm)之來源、情況或行為、或上述之組合。

3.8 不健康

可鑑別的,有害身體或精神之狀態因工作活動及/或工作相關情形提升或者變糟。

3.8 有礙健康(ill health)

可鑑別、有害身體或精神的狀態因工作活動與(或)工作相關情形提升或者惡化。

3.12 職業安全衛生

對於員工、暫時性工作人員、承攬商、訪客以及任何在工作場所(3.23)之人員,足以影響其安全、健康之條件與因素。

3.12 職業安全衛生(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OH&S)

對於員工或其他工作者(含暫時性工作人員、聘用人員)、訪客以及任何在工作場所(3.23)的人員,足以影響其安全、健康的條件與因素。

3.18 預防措施

消除潛在不符合(3.11)或其他不期待之情況原因之措施。

3.18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用以消除潛在的不符合(3.11)或其它不願意其發生卻可能發生狀況原因之措施。

3.26 員工及其代表

指引中多次提及員工及其代表,目的在於如果有員工代表,他們應被諮詢以作為員工參與之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應包括所有員工及所有員工代表之參與。

3.27 員工代表

經國家法令或慣例認可之任何人,如果他們是:

(a) 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或推選之代表;或

(b) 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令或規章或集體協定之相關條款,由員工自由選舉出之代表,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之活動。

4.2 安全衛生政策

(i) 簡明、清晰、標註頒佈日期,並由雇主或最高主管簽署後生效。

(j) 包括對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諮詢,及確保他們有時間及資源參與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有過程之活動之承諾。

4.2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i) 簡明、清晰、標註日期及已簽署。

(j) 包括聽取員工及其代表之意見,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有興趣的所有活動的承諾。

4.3.1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持續鑑別危害、評估風險及決定必要之控制措施。

4.3.1 危害鑑別、風險評鑑及決定管制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進行中的危害鑑別、風險評鑑及決定必要的管制措施之一個或多個程序。

4.4.1 資源、角色、職責、責任及授權

最高管理階層負有安全衛生與管理系統之最終責任。

(b) 適時提供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c) 訓練應是免費的,且內部辦理之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4.4.1 資源、角色、責任、職責及職權

最高管理階層負有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最終責任。

(b) 適時提供必要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c) 該必要之訓練應為免費, 且內部辦理的訓練儘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4.4.3 溝通、參與及諮詢

組織應針對安全衛生危害與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立、實施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供:

組織應確保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參與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規劃、實施、檢查、行動(PDCA)等過程,

4.4.3 溝通、參與及諮商

對於其職業安全衛生危害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一個或多個程序, 以供:

組織頇安排員工及其安全衛生代表,使其有時間及資源積極參與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組成、規劃及實施、評估與改進措施。

4.4.5 文件管制

(h) 確保文件書寫工整,通俗易懂,並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

4.4.5 文件管制

(h) 確保文件能傳達到所有有關人員。

4.5 檢查

4.5 檢核

4.5.3.2 不符合事項、矯正措施及預防措施

在評估預防措施需求之過程中,對所發現之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之危害和風險控制措施,組織應予以合理地調整其優先順序。

4.5.3.2 不符合事項、矯正措施及預防措施

在評估預防措施要求過程中,對所發現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的危害及風險管制措施,組織應予以合理的調整其層次。

4.5.5 內部稽核

組織應依其活動之風險評估結果,與先前之稽核結果,規劃、建

立、實施並維持稽核方案。

4.5.5 內部稽核

稽核方案應由組織予以規劃、建立、實施及維持,並應考量其活動的風險與先前的稽核結果。

資料來源: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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